分类目录归档:罪名解析

刑法罪名的解析

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一百二十条之六: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概念与构成要求

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物品罪,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罪是刑法修正案(九)第七条新增的罪名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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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一百二十条之五:以暴力、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罪,是指以暴力、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的行为。本罪是刑法修正案(九)第七条新增的罪名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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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一百二十条之四:利用极端主义煽动、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、司法、教育、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概念与构成要求

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,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、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、司法、教育、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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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一百二十条之三: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,是指实施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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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二百八十条之二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、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;

(二)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;

(三)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;

(四)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。

概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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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俘虏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虐待俘虏罪,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,实施虐待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,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。

(二)主观方面

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,将会对我军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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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放俘虏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私放重要俘虏、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私放俘虏罪,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,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。

(一)主体

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。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,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。

(二)主观方面

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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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,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,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,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为军人,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。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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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,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伤病军人重残、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,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,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,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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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罪名解析

刑法条文

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,情节恶劣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概念与构成要件

遗弃伤病军人罪,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
(一)主体

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,包括各级指挥人员、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。

(二)主观方面

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即行为人明知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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